申请人:云南孺牛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15386号“蝶恋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商标局引证的第5101830号“蝶恋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未向我委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由“蝶恋花”构成,二者均指定使用在树木、谷(谷类)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二者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槟榔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新鲜槟榔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新鲜槟榔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