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神州在线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赢纳百川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245703号“神州在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161109号“神州”商标、第8761593号“神州商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发音、视觉效果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未曾给消费者带来混淆误认,如不被获准注册将给申请人带来巨大损失。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企业简介、商标注册信息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被依法撤销,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神州在线”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汉字“神州商网”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代理、工商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易使消费者对二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人事管理咨询、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人事管理咨询、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