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403241号“维多利亚的秘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10745569号“VITTORIA’S SECRET”商标、第7520061号“维多利亚的秘密 VICTORIA’S SECR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处于异议程序或诉讼程序中,其权利状态待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未向我委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商标局决定异议理由不成立,该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经异议复审程序予以核准注册,后经法院一审、二审程序予以维持异议复审决定,该商标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维多利亚的秘密”与引证商标一“VITTORIA’S SECRET”可译为“维特多利亚的秘密”在含义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维多利亚的秘密 VICTORIA’S SECRET”在文字构成及含义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蛋、豆奶(牛奶替代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蛋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果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