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福泰源养老产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9294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及宣传推广,申请商标已经有了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345272号“粤凰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95158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构成、图形部分的设计风格、细节、商标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及宣传推广,申请商标已经有了一定知名度及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一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两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为纯图形商标,两者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疗养院、水产养殖服务、园艺、眼镜行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疗养院、动物饲养、庭院设计、眼镜行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