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765583号“悠易学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悠易学车 19765583

阅读:56069 2017-10-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青岛睿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765583号“悠易学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与第5359250号“悠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呼叫、含义、字形上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处行业、地缘差异大…

  申请人:青岛睿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765583号“悠易学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与第5359250号“悠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呼叫、含义、字形上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处行业、地缘差异大,未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且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大量使用。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组织表演(演出)、书籍出版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悠易学车”为纯文字组合商标,其中“学车”二字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显著性,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为“悠易”,与引证商标识别文字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3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9765583号“悠易学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悠易学车 1976558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349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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