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GRIN天然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润诚东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479520号“gr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12866614号“达特格林Dr.Grin及图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委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以发生法律效力。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已经不存在。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