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709648号“小雞快跑CHICKEN RU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小雞快跑CHICKEN RUN及图 19709648

阅读:20578 2017-10-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台州市悦活婴儿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台州市天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709648号“小雞快跑CHICKEN R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对第12671565号、第18140575号“小鸡快跑”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的辩驳。申请商标与第76…

  申请人:台州市悦活婴儿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台州市天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709648号“小雞快跑CHICKEN R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对第12671565号、第18140575号“小鸡快跑”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的辩驳。申请商标与第7624101号图形商标、第5685481号“笨小见鸭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孕妇托腹带、腹带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腹带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小雞快跑CHICKEN RUN及图”为图文组合商标,其显著识读中文“小雞快跑”与引证商标一、二“小鸡快跑”相同,其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鉴于申请商标申请时引证商标一已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二尚未初步审定,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孕妇托腹带、腹带商品上已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体温计等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商品不类似,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构成要素、呼叫、外观上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孕妇托腹带、腹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3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9709648号“小雞快跑CHICKEN RU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小雞快跑CHICKEN RUN及图 1970964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349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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