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8430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第11122250号图形商标、第5860651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图形设计要素、整体外观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区分,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