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玉环凯硕水暖器材厂
委托代理人:台州蓝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753647号“硕盾SHUOD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硕盾SHUODUN及图”为图文组合商标,其与第6544023号“HIM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 )构成要素、呼叫、整体外观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区分,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