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亚瑟士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752198号“亚瑟士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5029381号“亚瑟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元素构成、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别,相关公众能够进行区分,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不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鞋、内衣、手套(服装)、袜、帽、围巾、服装带(衣服)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亚瑟士虎”为普通字体的纯文字组合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亚瑟士”,其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