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科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7855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具有自身显著性,与“红十字”标志并不近似,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请求准予申请商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标志,与“红十字”标志构成要素、表现形式和整体视觉效果较为相近,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所指的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