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博纳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783606号“设备宝SHE BEI B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6298364号图形商标、第13963351号“田行家 IHAJ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两件引证商标已共存。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电器的安装和修理;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等服务与两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空调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等服务为相同及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设备宝SHE BEI BAO及图”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田行家 IHAJA及图”的图形部分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共存于前述相同及类似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及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两件引证商标共存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