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雍立(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国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811239号“PRO PU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1026541号“净土 puren”商标、第7107281号“PUR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较大,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不会产生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据、申请人商标注册证书、产品及产品包装图片、宣传页资料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动物食品;动物栖息用干草”等商品与两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物窝干草泥;动物食品”等商品为相同及类似商品。申请商标“PRO PURE”与引证商标一“净土 puren”、引证商标二“PURER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共存于前述相同及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及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可足以与两件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由英文“PRO ”和“PURE”组合而成,其整体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特点产生误认,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