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禅宝饮料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启睿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005650号“禅宝记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除“禅”字外,还包含有其他显著识别文字,与佛教并不存在直接联系。另外“禅”属于多音字,具有多种含义,并非仅仅只有与佛有关的含义。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其文字主要取自申请人企业名称,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密切的关系,且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人已在先注册了与本案类似商标已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禅宝记忆”构成,其中“禅”字为佛教用语,指定使用在啤酒、饮料制作配料、饮料香精、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使用在其余商品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够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啤酒、饮料制作配料、饮料香精、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