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中关村领创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泛华伟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536095号“红领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815793号“武汉市江汉区红领巾学校 WUHANSHI JIANGHANQU HONGLINGJIN XUEXI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简介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红领金”组成,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存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