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证大向上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思睿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670760号“向上金服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为申请人商号,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387852号“红星路三十五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056956号“家急办 JIAJIB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827234号“城市客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630906号“向上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向上金服”和图形组成,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均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