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6750245号“贝肯熊BACK KO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贝肯熊BACK KOM及图 16750245

阅读:159735 2017-11-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奥飞贝肯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广睿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750245号“贝肯熊BACK K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8780934号“贝肯熊BACK KOM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委商评字(2015)第0000094864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

  申请人:深圳市奥飞贝肯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广睿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750245号“贝肯熊BACK K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8780934号“贝肯熊BACK KOM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委商评字(2015)第0000094864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宣告无效,上述裁定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行终3522号行政判决书予以维持,该法院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宣告无效,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商标权冲突,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6750245号“贝肯熊BACK KO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贝肯熊BACK KOM及图 1675024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348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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