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扁鹊到家养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106095号“扁鹊到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
1、商标局引证的第17442295号“扁鹊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商标局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注册申请,该通知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2、商标局引证的第6089793号“扁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我委商评字(2017)第0000110229号撤销复审决定书撤销注册,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3、商标局引证的第4435313号“老扁鹊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W010067号决定撤销注册,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二、三均被撤销注册,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不存在商标权冲突,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