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拉胡克双合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3580293号“HAIL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3919045号“Hail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委商评字(2015)第0000065681号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行初字第5899号行政判决书予以维持,该法院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注册,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商标权冲突,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