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尼高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4397968号“尼克劳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作出商标撤三字(2015)第W014120号决定书,决定撤销商标局引证的第4138344号“怩克劳斯 ENGLA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该裁定现已生效;我委作出商评字[2017]第0000070634号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撤销商标局引证的第10189308号“尼克勒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