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ACT-ON SOFTWARE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65964号“ACT-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170893号“雅通ACTON”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有关词典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解释;申请人的介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咨询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英文字母组合,与引证商标的英文字母构成、呼叫相近。二者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并存,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构成了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