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东岩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033405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087074号“图形”商标不近似;申请商标经广泛大量宣传,具有一定知名度,消费者通过申请商标可以对商品来源加以区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熊猫直播”的介绍、报道。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葡萄酒;白兰地;威士忌;朗姆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伏特加酒;白酒;汽酒;清酒;黄酒”,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葡萄酒;烈酒(饮料);白兰地;威士忌;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料酒;食用酒精;米酒”,两者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皆为图形商标,图形均由熊猫与竹子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相近,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构成了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