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甘肃渭水天元药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甘肃智航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354266号“渭水天元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6368229号“天元一品及图”商标、第46091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申请商标已实际使用,并没有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故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照片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饲料加工、药材加工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饲料加工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药材加工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与引证商标二在构图、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并存不会导致混淆误认,故我委对此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