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阜南县康华油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726554号“方集汇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已对商标局引证的第15951584号“方集汇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异议,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再进行评审。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异议受理通知书复印件;申请人获奖情况复印件;申请人广告宣传情况复印件;网络关于申请商标的检索结果复印件;申请人销售情况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作出(2017)商标异字第31330号决定书,决定核准引证商标的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菜籽油;玉米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食用油脂”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由中文“方集汇香”构成,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相区别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