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354268号“渭水天元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渭水天元及图 20354268

阅读:140705 2017-11-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甘肃渭水天元药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甘肃智航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354268号“渭水天元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6069948号“天元”商标、第7606703号“天元及图”商标、第12824311号“天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近似。…

  申请人:甘肃渭水天元药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甘肃智航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354268号“渭水天元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6069948号“天元”商标、第7606703号“天元及图”商标、第12824311号“天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近似。申请商标实际使用中并未造成消费者误认。故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照片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植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植物种子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植物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谷(谷类)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天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并存不会导致混淆误认,故我委对此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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