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395630号“素密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素密肽 20395630

阅读:117560 2017-11-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素密肽(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395630号“素密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洗发液;洗面奶;非生产操作用、非医用的去污剂;皮革保护剂(抛光剂);玫瑰油;美容面膜;防皱霜;口气清新喷雾;宠物用香波;空气芳香剂”…

  申请人:素密肽(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395630号“素密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洗发液;洗面奶;非生产操作用、非医用的去污剂;皮革保护剂(抛光剂);玫瑰油;美容面膜;防皱霜;口气清新喷雾;宠物用香波;空气芳香剂”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对该商品的原料产生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的营业执照;2、公司简介、商标设计内涵及产品理念;3、公司资质荣誉证书;4、产品介绍图片及微信公众号截屏。以上证据均以复印件或打印件提供。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素密肽”构成,其中“肽”是一种化合物的通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洗面奶等商品上,相关公众易对其原料、性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0395630号“素密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素密肽 2039563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347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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