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白鹭春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47365号“白鹭春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872500号“重庆飞烨实业有限公司及图”商标、第4918010号图形商标、第4887735号“恒松及图”商标、第4870905号“富仁及图”商标、第9872862号“瑞尔康及图”商标、第114101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构图、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