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147365号“白鹭春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白鹭春及图 20147365

阅读:75197 2017-11-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湖北白鹭春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47365号“白鹭春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872500号“重庆飞烨实业有限公司及图”商标、第4918010号图形商标、第4887735号“恒松及图”商标、第4870905号“…

  申请人:湖北白鹭春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47365号“白鹭春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872500号“重庆飞烨实业有限公司及图”商标、第4918010号图形商标、第4887735号“恒松及图”商标、第4870905号“富仁及图”商标、第9872862号“瑞尔康及图”商标、第114101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构图、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0147365号“白鹭春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白鹭春及图 2014736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347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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