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978113号“田保姆TianBaoM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田保姆TianBaoMu及图 19978113

阅读:35821 2017-11-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中禾生物种业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978113号“田保姆TianBaoM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1208510号“田保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字体、图形等方面均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各自指定使用的商品也存在较大差异。二者共存于同一市场中,不会引起公…

  申请人:中禾生物种业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978113号“田保姆TianBaoM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1208510号“田保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字体、图形等方面均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各自指定使用的商品也存在较大差异。二者共存于同一市场中,不会引起公众的混淆与误认。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田保姆”、其对应的拼音“TianBaoMu”及图形构成,文图组合商标中的文字部分通常是商标中的主要识别部分,故汉字“田保姆”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其与引证商标“田保姆”文字构成和呼叫完全相同,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肥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肥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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