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禾生物种业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978114号“田保姆TianBaoM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3658369号“田园保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658404号“田园保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文字组成、含义等方面均不同,不会引起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田保姆”与引证商标一和引证商标二“田园保姆”文字构成、呼叫和视觉效果相近,含义相关联,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农业机械等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农业机械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杀虫剂用喷洒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