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VELTEK ASSOCIATES,INC.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193239号“CORE2WRI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将向国际局提出限定商标商品/服务项目请求,将被驳回商品“印制的清洁室材料”限定为“与洁净无尘室有关的印刷品”,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经国际删减商品,现已核准为“使用手册;辅导材料;钢笔;记号笔;清洁室方面的印刷品;垫子”,未构成《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