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辽宁顺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沈阳铭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61224号“菌大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化学肥料、植物肥料等商品上并未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