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航天世都制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327904号“SOFTLA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属于臆造词汇,取义于申请人商标“舒镭适”的英文翻译“soft attitude ,the earth liake a laser irradiation”,其并没有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技术等特点。2、根据申请人查询得知,在先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3、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所获荣誉及资质证书材料;2、产品宣传图片;3、相关销售合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SOFTLASE”易使消费者理解为“柔和的激光”,该文字用在指定使用的医用激光器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成分、技术等特点,缺乏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另,商标评审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在先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