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星期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052912号“企業无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353724号“企乐无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842894号“企乐无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2、根据申请人查询得知,在先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3、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另,商标评审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在先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