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393418号“乐百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乐百分 20393418

阅读:123372 2017-11-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银骏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0393418号“乐百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697147号“佰乐分 BAI LE F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含义、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引证…

  申请人:上海银骏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0393418号“乐百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697147号“佰乐分 BAI LE F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含义、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另,引证商标尚处于异议公告期内,其权利状态尚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在全部服务上已被商标局核准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佰乐分 ”的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承保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信息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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