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JENNY YOO COLLECTION,INC.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53016号“JENNY YOO COLLEC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我委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无效宣告裁定书》,裁定商标局引证的第7637991号“JENNY YOO”商标无效宣告(以下称引证商标),该裁定现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