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792372号“小鸟声学 BIRD ACOUSTIC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小鸟声学 BIRD ACOUSTICS及图 18792372

阅读:117372 2017-11-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成都小鸟冲冲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792372号“小鸟声学BIRD ACOUSTIC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其设计结合了申请人自身产品特征及理念,具有一定品牌内涵。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314869号“小鸟”商标、…

  申请人:成都小鸟冲冲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792372号“小鸟声学BIRD ACOUSTIC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其设计结合了申请人自身产品特征及理念,具有一定品牌内涵。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314869号“小鸟”商标、第16281581号“小鸟音响”商标、第15971541号“小鸟”商标、第18720186号“小鸟记账”商标、第18480972号“小鸟房车”商标、第5602211号“小鸟XIAONIAO”商标、第14226479号“小小鸟I LITTLE”商标、第16354645号“小小鸟”商标、第18485591号“小鸟巴士”商标、第18391897号“云信通及图”商标、第18391894号“云云及图”商标、第G1255165号图形商标、第15715670号图形商标、第6624895号图形商标、第8111920号“BIRD”商标、第1521985号“BIRD”商标、第752770号“BIRD”商标、第1526063号“BIRD”商标、第4147912号“BIRD ELECTRONIC CORPORATION及图”商标、第4147913号“BIRD TECHNOLOGIES GROUP及图”商标、第16336823号“爱心卫士BIRD”商标、第15170034号“BIRD”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二十二)在构成要素、设计、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四、九、十已被全部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商标相关宣传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已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注册,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566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四、九、十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其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针对上述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一、四、九、十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二十一在显著认读文字、整体视觉效果、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以上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二十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验手纹机、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六至八、引证商标十二至二十、引证商标二十二核定使用的验手纹机、中心加工装置(信息处理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中文“小鸟声学”、英文“BIRD ACOUSTICS”及图形部分组成,其中文显著识别部分“小鸟声学”与引证商标二“小鸟音响”、引证商标六的中文显著识别部分“小鸟”、引证商标七的中文显著识别部分“小小鸟”、引证商标八“小小鸟”均含有“小鸟”部分,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恐难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六、七、八相区分;其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十二至十四在图形设计、视觉效果、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其英文显著识别部分“BIRD ACOUSTICS”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十五至十八、引证商标二十二“BIRD”;其英文显著识别部分“BIRD ACOUSTICS”与引证商标十九、二十的英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BIRD”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以上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六至八、引证商标十二至二十、引证商标二十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8792372号“小鸟声学 BIRD ACOUSTIC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小鸟声学 BIRD ACOUSTICS及图 1879237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347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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