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APOLLO ENDOSURGERY,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捷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47541号“lap•ba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6536843号“LAP-BAND A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于2017年8月6日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为同一所有人享有,故两商标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