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247541号“lap•ban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lap•band G1247541

阅读:115169 2017-11-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APOLLO ENDOSURGERY,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捷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47541号“lap•ba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6536843号“LAP-BAND A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于2017年8月6日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申请商标与…

  申请人:APOLLO ENDOSURGERY,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捷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47541号“lap•ba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6536843号“LAP-BAND A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于2017年8月6日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为同一所有人享有,故两商标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247541号“lap•ban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lap•band G124754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347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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