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史蒂文•艾伦•舒宾
委托代理人:北京捷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26518号“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4244607号“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经查,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E及图”与引证商标“E及图”在文字构成、设计风格及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马鞍用垫”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宠物服装”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被核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