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立朝
委托代理人:沧州市华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263466号“马吉奥 HORSE JI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并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159069号“MO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78243号“金能JINN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8439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宣传推广材料、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委托合同复印件、发票复印件、产品图片等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