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柯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万商天勤知识产权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0218199号“Curie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经商标局核准,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8900745号“CRI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由贝蒂内丽•库列尔•罗菲尔拉转让至柯丽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