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柯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万商天勤知识产权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0227320号“Curie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5175149号“居里 Cur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930989号“CulR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930990号“CulR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907973号“CUR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不予注册,且该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Curiel”与引证商标二、三文字“CulRel”、引证商标四文字“CURIE”均由多个英文字母构成,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动物寄养、养老院”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咖啡馆”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动物养殖”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疗养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