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颐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经易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663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884913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均可被识别为展翅状态下的蝴蝶,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方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