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917479号“家有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家有好 19917479

阅读:122340 2017-11-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美文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桂林市华杰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9917479号“家有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0230917号“家有上好JIAYOUSHANGHAO及图”商标、第14981068号“家有好品 JYHP及图”商标、…

  申请人:上海美文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桂林市华杰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9917479号“家有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0230917号“家有上好JIAYOUSHANGHAO及图”商标、第14981068号“家有好品 JYHP及图”商标、第19842617号“家有好米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已取得了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经我委驳回复审程序,其注册申请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该驳回决定尚未生效。

  我委认为,引证商标三是否被驳回不影响本案结论,鉴于引证商标三状态未定,我委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近似商标不予评述。申请商标“家有好”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汉字“家有上好”、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汉字“家有好品”文字构成、含义、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综上,申请商标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显示销售范围、市场占有率等情况,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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