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EZAM汽车零部件集团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信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480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并被一直使用。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3549920号“ELAN及图”商标、第12009330号“图形”商标、第6704865号“途径·E版及图”商标、第9101019号“ENRICH YOUR LIF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常与申请人名称结合使用,且经过使用在相关领域有了一定的影响。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人介绍资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整体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中央处理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用自动转向装置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显示申请商标及复审商品,且仅为申请人自述,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中央处理器(CPU);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