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EZAM汽车零部件集团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信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48086号“ EZAM Automotive parts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2009330号图形商标、第9101019号“ENRICH YOUR LIFE及图”商标、第3549920号“ELANE及图”商标、第6704865号“途径·E版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上有所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