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枣强县德盛祥皮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087688号“禅茶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含有“子”字,使其整体具有区别于“禅茶”的其他含义。许多包含“禅”字的商标皆被核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禅”是佛教用语,特指与佛教有关的事物。“禅茶”是指寺院僧人种植、采制、饮用的茶,主要用于供佛、待客、自饮、结缘赠送等。“禅茶子”作为商标并未有区别于“禅茶”的其他含义,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情况不同,其已被核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