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德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恒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463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7815632号图形商标、第13156521号图形商标近、国际注册第571044号“NOUVAG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对申请商标图形享有著作权。请求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年度报表、送货单、名片、工作装、企业邮箱照片等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图形部分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外科仪器和器械等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假肢、医疗器械,尤其是牙科医生植入术和微型外科用的器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享有该图形的著作权,即便申请人享有著作权,亦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反映出申请商标的使用范围及影响力情况,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