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申龙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申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345063号“农夫三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1203741号“农夫三味 NONGFUSANWE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08533号“农夫三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农夫三全”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农夫三味”、引证商标二“农夫三郎”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腌制蔬菜、食用油、豆腐制品、加工过的花生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肉干、腌制蔬菜、加工过的花生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食用油、食用蛋白等商品属于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