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赛贝尔特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0372212号“Sabel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16096850号“Sabelt”商标在异议程序中经商标局审查决定不予核准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