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行动成功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46103号“行 行动教育 ACTION EDUCA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0832768号“AC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746400号“行 悦行100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经申请人查询,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成功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相当的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类似情况商标信息、申请人简介及相关报道。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英文“ACTION EDUCATION”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一“ACTION”,且整体含义均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信息传送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4日